從8月1日開始,停止使用CCIB和CCEE證書及標志,對列入《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進口產品,沒有“中國強制認證”(即3C)證書和標志的,各檢驗檢疫機構不得接受報檢。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5號令《強制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各地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產品3C標志和證書的驗證工作。
進口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時,不僅該產品要獲得強制認證證書,還要根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要求,正確使用3C標志。可是在目前進口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時,我們發現有些并沒有3C標志,或者3C標志使用不規范。比如在進口機動車輛3C標志驗證中,絕大部分型號車輛的3C標志沒有正確加貼在指定位置,而是由銷售商在銷售時單獨提供,這樣既不嚴肅,標志的真實性也很值得懷疑。也有的目錄內產品雖然有3C證書的復印件、但沒有3C標志;這些沒有3C標志的產品,貨主大多稱由于運輸、存放過程中不慎而丟失,其真正原因無從查證。
為規范進口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內產品3C標志的使用,我們認為貨主應明白什么時間加貼、加貼在什么位置和由誰加貼的問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境外生產、并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進口前加施認證標志”;并且根據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獲得認證的產品使用認證標志的方式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按規定選取,如“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認證標志,必須加施在獲得認證的產品外體規定的位置上”等。同時該辦法第十六條“認證標志的申請使用”第一款還規定:“申請人必須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志”,即標志的使用主體為申請人,此處的申請人為“認證證書的持有人”,而不能由其他人來使用3C標志。也就是說3C標志是應該在進口前加貼或者印制在產品指定位置的,不能在進境后由境內經銷商加貼或者與產品分離單獨使用。
目前使用的3C標志與以前的CCIB和CCEE標志相比,具有特殊的數碼防偽技術,每一枚3C標志都有一個惟一的編碼,該編碼包含了標志規格、申請人名稱、標志對應的產品、生產廠名稱、證書編號等信息,這些信息都儲存在“認證標志發放管理中心”的計算機數據庫中,通過計算機網絡及電話可以對編碼信息進行查詢。根據3C標志的這一特點,生產廠家應該在合格證等隨附資料中填寫3C標志編碼,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在檢驗、驗證后出具的《進境貨物通關單》、《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單據中也注明3C標志的編碼,便于內地檢驗檢疫部門和消費者查驗,也督促標志申請人正確使用標志,防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現象發生。
進口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時,不僅該產品要獲得強制認證證書,還要根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要求,正確使用3C標志。可是在目前進口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時,我們發現有些并沒有3C標志,或者3C標志使用不規范。比如在進口機動車輛3C標志驗證中,絕大部分型號車輛的3C標志沒有正確加貼在指定位置,而是由銷售商在銷售時單獨提供,這樣既不嚴肅,標志的真實性也很值得懷疑。也有的目錄內產品雖然有3C證書的復印件、但沒有3C標志;這些沒有3C標志的產品,貨主大多稱由于運輸、存放過程中不慎而丟失,其真正原因無從查證。
為規范進口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內產品3C標志的使用,我們認為貨主應明白什么時間加貼、加貼在什么位置和由誰加貼的問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境外生產、并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進口前加施認證標志”;并且根據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獲得認證的產品使用認證標志的方式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按規定選取,如“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認證標志,必須加施在獲得認證的產品外體規定的位置上”等。同時該辦法第十六條“認證標志的申請使用”第一款還規定:“申請人必須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志”,即標志的使用主體為申請人,此處的申請人為“認證證書的持有人”,而不能由其他人來使用3C標志。也就是說3C標志是應該在進口前加貼或者印制在產品指定位置的,不能在進境后由境內經銷商加貼或者與產品分離單獨使用。
目前使用的3C標志與以前的CCIB和CCEE標志相比,具有特殊的數碼防偽技術,每一枚3C標志都有一個惟一的編碼,該編碼包含了標志規格、申請人名稱、標志對應的產品、生產廠名稱、證書編號等信息,這些信息都儲存在“認證標志發放管理中心”的計算機數據庫中,通過計算機網絡及電話可以對編碼信息進行查詢。根據3C標志的這一特點,生產廠家應該在合格證等隨附資料中填寫3C標志編碼,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在檢驗、驗證后出具的《進境貨物通關單》、《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單據中也注明3C標志的編碼,便于內地檢驗檢疫部門和消費者查驗,也督促標志申請人正確使用標志,防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現象發生。